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民初307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怡,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鹏飞,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泾河新城好视明视光中心。
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西大街356/3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U。
经营者:文静。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泾河新城好视明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