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22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枫韵润园********。
经营者:陈紫薇。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诺曼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曼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诺曼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诺曼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诺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