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46034号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下穗积1丁木1番**。
法定代表人:高崎秀雄,董事长兼CEO。
原告: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欧申赛德市琼斯路**。
法定代表人:卡琳·斯平克,副总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div>法定代表人:杭宗梁,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路******v>法定代表人:赵彩霞,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村法定代表人:张桂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诉被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