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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等与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2民初46034号
案件名称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等与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 DENKO CORPORATION);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46034号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下穗积1丁木1番**。

法定代表人:高崎秀雄,董事长兼CEO。

原告: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欧申赛德市琼斯路**。

法定代表人:卡琳·斯平克,副总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div>法定代表人:杭宗梁,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路******v>法定代表人:赵彩霞,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村法定代表人:张桂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诉被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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