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民终2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
法定代表人:郑术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雨,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系格力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