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红塔区初雪牛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25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红塔区初雪牛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红塔区初雪牛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25民初445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塔区初雪牛奶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街道朱槿路69号,实际经营场所为朱槿路与诸葛西路交叉口,麻辣空间烧烤店旁,店铺名为红塔区初雪牛奶店。

经营者:陈XX。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红塔区初雪牛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