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04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龙。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二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