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02民初379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中顺旺烟酒店,经营场所盐城市亭湖区。
经营者:周克香,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中顺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