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62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惠家百货商贸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南干道东段南华小区临街综合楼****。
经营者:王佰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树丽,该商贸行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惠家百货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新乡市红旗区惠家百货商贸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