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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雅铭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717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雅铭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雅铭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717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雅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开发区康强路**。

法定代表人:王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世欧王庄城C-a3地块**楼**13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雅铭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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