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717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雅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开发区康强路**。
法定代表人:王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世欧王庄城C-a3地块**楼**13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雅铭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