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636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杏生,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李埝乡谢巍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李埝乡山西头村。
经营者:谢巍,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李埝乡谢巍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