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567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楼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曼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景田大厦**207iv>法定代表人:陈春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曼琪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现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