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民初9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鑫和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梁家村(大通蔬果冷冻厂内)。
经营者:陈鑫淼。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春天、蔡双双,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鑫和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