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14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王湘柳饰品店,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商铺。
经营者:王湘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王湘柳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宁王湘柳饰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