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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宁王湘柳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141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宁王湘柳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宁王湘柳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14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王湘柳饰品店,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商铺。

经营者:王湘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王湘柳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宁王湘柳饰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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