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艾贝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永路**物流大厦****A法定代表人:谢德,总经理。
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艾贝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