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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5民初417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417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泉林东路路**法定代表人:梁国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康,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住,住所地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北段****/div>经营者:吕秀莲。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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