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417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泉林东路路**法定代表人:梁国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康,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住,住所地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北段****/div>经营者:吕秀莲。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兴国县吕秀莲副食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