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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好运来自行车店、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57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好运来自行车店、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好运来自行车店;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74号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葛赣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钧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好运来自行车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经营者:李根福,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祖鑫。

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好运来自行车店、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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