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74号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葛赣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钧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好运来自行车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经营者:李根福,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祖鑫。
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好运来自行车店、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