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85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迪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上油松尚游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荣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市嘉迪模型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