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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其正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159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其正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黄岛区其正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59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其正五金机电经营部,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div> 经营者:张福友。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其正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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