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湘01民初3457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豫金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30A。
法定代表人:李司型。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豫金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豫金办公用品商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豫金办公用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沈志军ZL201630254244.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豫金办公用品商行向原告沈志军支付1.3万元赔偿款。
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1日支付至原告沈志军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沈志军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物资城支行账号:62×××71三、原告沈志军承诺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豫金办公用品商行于2018年12月1日前侵犯原告沈志军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