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8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芝田赫磊烟酒商店,经营者:宋文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芝田赫磊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