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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7民终1479号
案件名称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其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民终1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住所地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大金湾商住区**。

法定代表人:张其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其倚,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因与上诉人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其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其倚与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其倚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其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0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负担8025元,阳江市欧莱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其倚负担2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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