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6民初6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萌亲亲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朝歌云梦大道东段路北。
经营者:王亚萌,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鹏,鹤壁市淇县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淇县萌亲亲副食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