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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淇县萌亲亲副食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6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淇县萌亲亲副食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淇县萌亲亲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6民初6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萌亲亲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朝歌云梦大道东段路北。

经营者:王亚萌,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鹏,鹤壁市淇县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淇县萌亲亲副食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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