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15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佛兰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div>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被告:浙江荣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泥桥头>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正青,男,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苏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浙江荣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金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以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利惠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利益,应予准许。
原告以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