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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港闸区卜山百货商店、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47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港闸区卜山百货商店、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港闸区卜山百货商店;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江苏尚品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百花缘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4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卜山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胡卜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开发区。

经营者:蔡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美琴,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尚品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戎梦威。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百花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戎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卜山百货商店、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江苏尚品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百花缘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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