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4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卜山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胡卜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开发区。
经营者:蔡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美琴,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尚品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戎梦威。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百花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戎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卜山百货商店、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江苏尚品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百花缘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