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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亚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415号
案件名称武汉科技大学、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亚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科技大学;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415号原告:武汉科技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红卫。

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樵丹北路**(**车间及仓库楼)/div>法定代表人:陆锡佳。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宾,佛山市南海智维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亚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长和路**iv>法定代表人:胡鹏飞。

原告武汉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武汉科大)、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亚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武汉科大及南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武汉科大、南洋公司共同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01023××××.8、名称为“一种管道风机止回阀阀门片转动轴的定位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产品;

2.亚汀公司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宣传资料;

3.亚汀公司赔偿武汉科大及南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4.亚汀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武汉科大、南洋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管道风机止回阀阀门片转动轴的定位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5月23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23××××.8。

在未取得武汉科大及南洋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亚汀公司擅自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大肆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给武汉科大及南洋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武汉科大及南洋公司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亚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因亚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故其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武汉科大及南洋公司以亚汀公司涉嫌实施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行为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武汉科大及南洋公司可从中选择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本案被告亚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即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依据以上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亚汀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亚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中山市亚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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