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64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郝美味小吃店,经营场所洛阳市吉利区治戌市场经八路。
经营者:郝涛涛。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区郝美味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