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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建辉与广东凯淳实业有限公司、唐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712号
案件名称利建辉与广东凯淳实业有限公司、唐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建辉;广东凯淳实业有限公司;唐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712号原告: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凯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社区金曲路金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纯。

被告:唐纯,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芝,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广东凯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5××××.7、名称为“电脑保护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2018年12月13日,原告利建辉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本案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广东凯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纯赔偿原告利建辉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广东凯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纯赔偿原告利建辉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2018年12月17日,原告利建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建辉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范围,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利建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亦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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