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663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极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邹荣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兴,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诉被告中山市极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0880131045.5”、名称为“组合的天花板风扇和灯具”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