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初428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富东百货超市,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东城绿洲翰霖苑******div>经营者:蒋富俊。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富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