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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汶上县亿瑞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829民初48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汶上县亿瑞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亿瑞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29民初485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特别授权),系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亿瑞购物中心。

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南站镇南村“供销超市批发”。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亿瑞购物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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