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92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保利大都汇**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县南洲浩宇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
经营者:薛爱环。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浩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权益得到实现,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