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30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魏广喜百货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吉林路**。
经营者:魏广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魏广喜百货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其未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