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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5664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56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楼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岐山西街****602iv>法定代表人:刘照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朵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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