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483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可名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田第三工业区**102。
法定代表人:杨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名可名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059304.1、名称: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