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584号原告:沛县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正阳路**大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传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裕翔,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沛县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沛县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沛县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