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41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轩宇购物中心,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南丽水名都****商业房/div>经营者:靳道锋,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轩宇购物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轩宇购物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