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0780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福天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旺路**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5M。
经营者邹文兵。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廖妙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楚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号:(2018)粤0306民初20780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评议时间:2018年12月13日评议地点:本院办公室参加人:审判长苑广玲、人民审判员陈李芬、人民陪审员梁吐媚记录人:书记员吴楚烁评议记录如下:苑:今天提请合议庭评议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福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苑: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陈:同意。
梁:同意。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