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6号原告邓光,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南智军,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德百奥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院**楼**-25。
法定代表人田洪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洪武,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邓光与被告北京沃德百奥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洪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光于2017年5月13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系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之一。
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原告邓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故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邓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