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29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汤阴县长虹路与甜水井街交叉口。
经营者:金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户保,男,汉族,1975年6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郓城县,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2万元。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