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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KJINKU与广州金卡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906号
案件名称PARKJINKU与广州金卡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广州金卡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06号原告:PARKJINKU(中文名: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卡思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郭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锋,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梓斌,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广州金卡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朴振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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