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146号 原告: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南清大华创(日照)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6950416Y。
法定代表人:胡日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京涛,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修哲,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尊飞,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山市莱信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鲜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尊飞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