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4097-4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韩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中路与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13D。
法定代表人:秦培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雨墨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八卦岭工业区**205。
法定代表人:蒋福,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韩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雨墨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0864、20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深圳市韩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本两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