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063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翠,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春荣水暖配件批发部,经营场所潍坊。
经营者:李春荣。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春荣水暖配件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城区豪德春荣水暖配件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城区豪德春荣水暖配件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