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3278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卡莱欣化妆品商行。
经营者彭晓霞。
委托代理人彭伟源,系经营者彭晓霞的弟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两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