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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3278号
案件名称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卡莱欣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3278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卡莱欣化妆品商行。

经营者彭晓霞。

委托代理人彭伟源,系经营者彭晓霞的弟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两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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