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394号 原告: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城天地商业中心1幢22层。
法定代表人:郑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景强,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浦江县茂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古塘村7区15号。
法定代表人:付帆帆。
原告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茂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6元,减半收取7493元,由原告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