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315号原告:沃克福德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611室。
法定代表人:杨柯,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城,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英,该公司职务首席工程师。
被告:河北先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杜庄建华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赵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牛建材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北小吾村。
法定代表人:孔祥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沃克福德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先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双牛建材纤维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沃克福德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沃克福德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克福德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
由原告沃克福德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