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92号原告:无锡华汇金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翔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萍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韵,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雨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翔路37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辉。
原告无锡华汇金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雨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无锡华汇金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无锡华汇金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华汇金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无锡华汇金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