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110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郭金燕,系原告的法务。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悠美美容美甲用品批发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董弯弯。
委托代理人肖刚,系被告经营者的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悠美美容美甲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悠美美容美甲用品批发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