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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6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民初349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明,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70号602房。

被告: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九湖村崎顶。

注册号350681600417001。

经营者:胡铭伟,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南胜镇南胜村上溪埔楼24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811042518。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佰泽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陈国明,被告佰泽卫浴经营部的经营者胡铭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佰泽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佰泽卫浴经营部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佰泽卫浴经营部在《闽南日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德高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公司—法国派丽集团(PAREXGROUP)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总部位于广州,销售网络遍布全国,生产的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瓷砖填缝料、德高TTB瓷砖胶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媒体首肯和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优质品牌。

2001年2月21日,派丽集团旗下企业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高公司受让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上述商标注册后,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德高公司即在其生产的系列产品上不间断使用,并投入巨额资金通过报刊、网站、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宣传。

该商标经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2016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8年5月,德高公司发现佰泽卫浴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内公然销售假冒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浆料产品,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德高公司生产的防水浆料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德高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德高公司申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佰泽卫浴经营部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佰泽卫浴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佰泽卫浴经营部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德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佰泽卫浴经营部不存在销售假冒德高公司的产品,而是销售正规产品。

由于价格问题,佰泽卫浴经营部从其他渠道进货,但销售的产品上标有防伪标志,均为正品。

佰泽卫浴经营部的进货渠道是在阿里巴巴晋安区鑫一菲建材商行,有平台购买依据为证。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无法证明佰泽卫浴经营部侵害了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无法证明销售产品的真伪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德高公司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德高公司所获相关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26513号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发票,对于以上证据,佰泽卫浴经营部质证认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公证封存的商品,被告提出公证书所附照片中该桶商品的防伪二维码并未被刮开,但当庭拆封的该桶商品的防伪二维码已被刮开,无法确认是否属于被告所售并由公证处封存的商品,对此原告解释其系为验证商品真伪而在封存后刮开防伪二维码;

本院认为,因该桶德高K11防水浆料黏贴有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封条并加盖该公证处公章,防伪二维码仅有一处,原告虽先行刮开二维码存在不当,但并不影响对该桶商品系公证所封存商品的认定。

佰泽卫浴经营部提供聊天记录照片9张,证明佰泽卫浴经营部销售的产品是从网上购买,属于正品。

德高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聊天记录未进行公证,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佰泽卫浴经营部提供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法证明所销售德高防水浆料产品的正规渠道及来源。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1年2月21日,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524749号“”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高公司受让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

2014年12月,德高公司获得中国建筑协会颁发的《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

2016年5月,德高公司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2014年8月4日,佰泽卫浴经营部经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胡铭伟。

2018年5月17日,德高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李剑峰、工作人员李斌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赖培坤来到位于漳州市百花瓷砖城(长福村道南)内一家店名显示为“漳州奇铭石业”店铺内,赖培坤在李剑峰、李斌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一桶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支付价款180元,商店开具《销售单》并提供名片。

出店后,赖培坤将购买商品、《销售单》及名片交由公证员进行封存。

公证人员在上述过程中进行拍照,此后公证处作出(2018)厦鹭证内字第26513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封存商品,桶身标注案涉“”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并附有防伪二维码,经当庭由原、被告使用手机扫描防伪二维码进行查询,显示结果均为“尊敬的消费者,感谢您使用德高防伪查询系统!

您所查询的防伪码不存在,请谨防假冒!”。

德高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500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被告构成侵权,则其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德高公司系讼争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处有效期间内,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佰泽卫浴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内销售“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该产品上使用了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其外包装标注的商品详情亦使用与网络查询德高公司产品相同的图文字样,但该产品经使用“德高防伪查询系统”查询属于非正品,且被告不能提供该商品系来源于德高公司的相应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佰泽卫浴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对德高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佰泽卫浴经营部抗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属于正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责任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如前所述,被告的涉案销售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举证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依照上述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酌定赔偿数额,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并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闽南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人格权利,给原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三、被告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南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四、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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