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苏客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9R,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兴淮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茆建兵。
被执行人:茆建兵,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苏客超市、茆建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民初4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苏客超市、茆建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苏客超市、茆建兵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